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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0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095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顾燕芳女士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功

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66,557,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509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6,535,69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6.506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4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03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3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金茂

凯德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庞新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依次讨论并审议下列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545,9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5%;

    1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10,4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286%;

    1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14%;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545,9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5%;

       1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庞新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