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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16-02-24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2月23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通知,其承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

     (一)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裁顾燕芳女士,执行总裁

许星女士,执行总裁王东伟先生,执行总裁于兵先生,执行总裁金震

先生,执行总裁翁志勇先生,副总裁张泰林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投资总监伍朝晖先生,总裁助理岳崚先生,总裁助理张彬先生,

总裁助理盛想福先生。

     二、增持计划内容

     2015年7月初,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

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

展的态势,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胡黎明先生计划未来六个月内择机通过合适途径在二级市场上增
持公司股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积极参与增持公

司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维护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74)。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情况

    2015年8月24日,公司接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胡黎明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

年8月24日实施了公司股份的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

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84)。

    1、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增持数量及金额

    胡黎明先生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增持公司1,000,000股股份,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900,000元,成交

均价为10.90元/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4%,资金来源为自筹资

金。

    2、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数量及金额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兴华增持宝基金1

号”间接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数为992,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910,504元,成交均价为11.00元/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4%,
资金来源均为自筹资金。

    (二)其他增持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1418号《关

于核准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廖邦富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向胡黎明先生非公开发行股

票15,866,782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805,990.00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

书》。

    上述增持前,胡黎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7,911,491股股份,通

过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1,001,321

股股份,合计248,912,812股股份。上述增持完成后,胡黎明先生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65,779,594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6.40%。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或短线交易。

    2、上述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

    3、上述股份增持的施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

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51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