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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

行为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

会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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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全体监事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

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1/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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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

尚未届满;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股东大

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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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

出建议及发表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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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公司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或总裁进行诉讼。

    (六)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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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日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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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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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

讯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

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经

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提交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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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

    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

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

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

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

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

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

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

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

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监事职权,监事未出席会议,也

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履行监事职责。

    受托监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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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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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签字监事

人数应达到法定要求。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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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

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还可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在认为

必要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临时性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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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

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监事会。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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