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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完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

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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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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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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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一)、(二)、(三)、(四)、(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经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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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披露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详细材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己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

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交易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反馈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有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1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

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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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

作指引》等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被提出异

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关注意见。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就此作出

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时,可以作出

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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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要求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该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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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使其中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

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重大事项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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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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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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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董事会。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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