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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公司应

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

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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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等价有

偿的原则;

    (四)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五)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

表决;

    (六)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等;

    (八)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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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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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过去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

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

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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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十六条、

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

本制度第十一条、十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万元以

上或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除涉及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

及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

总裁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裁办公会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

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总裁须

在办公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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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裁报告后,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

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裁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

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裁应对有关

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

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三)涉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安排相应

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

司可能带来的效益或损失等的调查报告。由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

调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

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

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

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

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

的价格依据;

    (3)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则必须调查该项

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对公司是否有利,以及是否会损害股东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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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如果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与交易监管部门对本条所

述之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总额在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

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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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

条的规定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应提请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如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绝对5%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执

行,并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作出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公告的内容须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需审

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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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年。对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及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

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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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任职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本条所

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本章节的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

在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

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大会同意;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

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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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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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1、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

情况;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

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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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

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

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

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4、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

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

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5、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6、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7、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

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8、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9、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10、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11、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12、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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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公司须按本制度第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条件的,公司须按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十六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十四

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在招

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

化的,公司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

务报告附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他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

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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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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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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