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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操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与公司经营业绩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利润、盈利预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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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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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

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

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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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一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采用中文文本,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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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

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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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

大事件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

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

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

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

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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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在

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

    一季度和三季度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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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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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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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执行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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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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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

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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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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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

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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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制度第

四、七、八、九章有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至少

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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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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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

外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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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

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

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

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

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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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

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

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

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前条的规定外,还

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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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比例。




                      第八章 关联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

件。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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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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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交易的,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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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或业绩大幅变动。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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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

认定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

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前,公告回

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第六十二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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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

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

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

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

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六十五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

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

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

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

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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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

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

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

事件;

    (八)《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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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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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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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

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财务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

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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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

    (五)公司网站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内部刊物的草拟、审核、

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信息、宣传性文件以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

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正式

对外发布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若公司内

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

围。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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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建立媒体信息排查制度,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

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

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对于对涉及公

司重大信息报道或传闻,公司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

澄清并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证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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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七十八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内部

网站、内部报刊披露的信息,在披露前,相关部门应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并备案,如属重大信息,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告。

然后,其他部门可采取其他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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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

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

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

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

价。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

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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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

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

的角度考虑,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

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

露的时间。

    第八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

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

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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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处罚



    第九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

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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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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