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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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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及服务工作。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

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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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八)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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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或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五)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

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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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八)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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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的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的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

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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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

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

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

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

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

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管理。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管理层范围内流

转。

    (二)若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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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长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股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合计为8股或以上的。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必须要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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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同时告知公司涉及重大事件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

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出现涉及上述主体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

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

复。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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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持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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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

报交易情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

声明等。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

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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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请报备。各部门、单位、项

目组责任人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

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

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

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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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罚款、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

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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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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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登记内容                                   登记人填写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2     身份证号码

 3     证券账户

 4     所在单位/部门

 5     职务/岗位

 6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7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8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 1)

 9     内幕信息内容(注 2)

10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 3)

11     登记时间

12     登记人签字(盖章)
填写说明: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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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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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知情人承诺书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事项:

    本人(公司)在贵司工作期间或同贵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期间,获取到贵司内
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上填写的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      本人(公司)承诺在贵司工作期间或同贵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期间
               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工作(合作)过程中获得或无意中获
               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四)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

近亲属信息:
   配偶: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
   父母:
   姓名(父亲):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
   姓名(母亲):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
   子女:
   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
   兄弟姐妹:
   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


                                            承诺人(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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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1           交易阶段

  2             时间

  3             地点

  4         筹划决策方式

  5        参与机构和人员

  6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参与人员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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