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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海

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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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

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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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模式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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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查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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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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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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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经董事长授权,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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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以不同形

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

媒体,做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

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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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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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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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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