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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

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内审部门的工作人

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

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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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及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

    (七)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八)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如发生第四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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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所相关规定要求逐项如

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

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第五条所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

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七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

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

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

通报批评、甚至提议更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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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究;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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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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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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