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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

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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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

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

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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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

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

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

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

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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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未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三)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五)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六)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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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

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

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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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

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专利、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

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

利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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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

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

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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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计划公告日前 1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

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

报告书》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

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

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

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 6 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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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减持原因;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

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

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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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且未按规定作出披露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进一步转让计划等事

项说明并予以公告:

    (一)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 50%时;

    (二)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 30%时;

    (三)转让后首次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

额小于 5%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

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等特殊情

况,需在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情形下出售

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申请,并经其同意;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按照第三十六条要求刊登提示性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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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

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停牌。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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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

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

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

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

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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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

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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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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