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3月)2017-03-28
延华智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程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
制度。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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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时;
(二)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
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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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
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六)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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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刑事处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
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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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
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
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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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
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
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
件、传真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
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需了
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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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其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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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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