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7-038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燕芳女士。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17: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66,488,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636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6,483,99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6.635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09,29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68%。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金茂凯
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罗雪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四项议案:
1、 关于公司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487,4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
1,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707,9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28%;
1,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72%;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回购廖邦富等 19 名补偿义务人 2016 年度应补偿股
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483,9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
4,8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704,4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093%;
4,8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07%;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483,9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
4,8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704,4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093%;
4,8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07%;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补偿义务人回
购公司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66,487,49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
1,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707,9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28%;
1,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72%;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罗雪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