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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于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2017-07-21  

						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6 月 9 日,我所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309 号)后,根据我所对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年
报审计具体情况和延华智能实际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现就贵部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及子公司琦昌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宇基装饰机
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拖欠工程款 1,525.45 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披露日案件正在
审理尚未判决。请详细说明该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详细进展,以
及你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该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详细进展。

    1)签署合同及补充协议

    2006 年 9 月 30 日,琦昌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昌公司”)(被告)
与广州市宇基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基公司”)(原告)签订《广州市地铁黄
沙站商住发展项目给排水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琦昌公司将广州地铁黄沙站商住
发展项目给排水分包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及保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包干价为
2,810 万元。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包干价 2,810 万元变更为 2,760 万元。

    2)项目完工结算

    自 2013 年 5 月 24 日起,琦昌公司与宇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按实结算。琦昌公司已共支
付 35,311,599 元给宇基公司,项目和金额见下表:
                            项目                                 金额(元)
合同包干价                                                              27,600,000
双方第一次结算达成共识金额                                                 7,711,599
   其中包括:延期补偿                                                      4,454,723
             双方确认的第一批变更工程量                                    3,084,876
             维保人员工资                                                    172,000
                            合计                                        35,311,599

    3)琦昌公司与宇基公司结算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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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琦昌公司与宇基公司分别在上海和广州,因此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按实结算项目工
程款,自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共计 24 次电子邮件来往。宇基公司 2014
年 12 月 3 日最后一次电子邮件主张琦昌公司未付款金额为 2,096,204.48 元。琦昌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回复邮件,主张根据项目情况仅同意支付 674,328.92 元,双方对实际结
算金额未达成一致。

    4)宇基公司提起诉讼

    因双方对实际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宇基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琦昌
公司,请求荔湾法院依法判令:①琦昌公司支付工程款 12,104,411.18 元及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止的利息 3,150,088.83 元;②琦昌公司支付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止的利息;③由于琦昌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宇基公司
将公司和琦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对琦昌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荔湾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2015 年 12 月 19 日,荔湾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6 年 7 月 14 日,荔湾法院一审判决琦
昌公司支付工程款 11,786,607.73 元及利息,延华智能承担连带责任。

    6)琦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

    琦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法
院没有查明事实,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 年 3 月 24 日,荔湾
法院重新按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
件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
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们询证了公司法务部及根据律师专业判断,认为宇基公司的主张明显不符合事实,该
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低于 50%,同时该义务的金额公司主张为 60 多万元,
宇基公司最后一次邮件主张为 210 多万元,具体义务金额难以可靠计量,不符合计提预计负
债的条件。假设以两个主张金额的平均数作为最佳估计数,金额大约为 135 万元,也小于公
司的重要性水平 243 万元。故我们认为,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在当期不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
理是合理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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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叶慧

    中国北京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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