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2-03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延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此次公
司拟对东方延华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曲阳支行申请人民币 1,800 万
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延华节
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项。
独立董事:
罗贵华 姜 军 常 晖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