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2-08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的个人履历,
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会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洪芳芳女士的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洪芳芳女
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洪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洪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罗贵华 姜 军 常 晖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