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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03-06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031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3 月 1 日以电

话、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4 日(星期日)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由公司董事潘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经认真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潘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选举潘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潘晖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同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潘晖先生代为行使董事会

秘书职责。潘晖先生的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电话:021-61818686*309
    传真:021-61818696

    邮箱:yanhua_sh@126.com

    地址: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7 楼

    邮编:20006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长的公

告 》 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选举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副董事长,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修订案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届满。宛晨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人员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宛晨先生、于兵先生、洪芳芳女士组成,其中洪芳

芳女士为独立董事,由宛晨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任。

    (二)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姜军先生、常晖先生、宛晨先生组成,其中姜军先
生、常晖先生为独立董事,姜军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任。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洪芳芳女士、姜军先生、迟为国先生组成,

其中洪芳芳女士、姜军先生为独立董事,洪芳芳女士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

   (四)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常晖先生、于兵先生、洪芳芳女士组成,其中常晖

先生、洪芳芳女士为独立董事,常晖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任。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届满。上述人员简历请见附件。

    四、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协议转让参股公司上海东方数字社区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东方数字社区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数字”)35%的股权,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

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参照上海东

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18】第0098号《上海东方

网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上海东方数字社区发展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双方协商股权转让价格将

不低于2,1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与交易对方商谈的结果确

定最终成交价格。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配置,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
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如能实施完成,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股份转让前,公司持有东方数字 35%股权,为其参股股东;

股份转让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东方数字股权。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正

常经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转让参股公

司上海东方数字社区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五、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增设副董事长 1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董事会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

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名董事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 包括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人。                             长1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公
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

容不变。

    《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鉴于公司拟增设副董事长 1 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董事会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原《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 规 则 》 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七、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增设副董事长 1 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董事会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原《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 则 》 于   2018   年   3   月   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6 日
附件:简历

    潘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毕业于华侨大

学,香港科技大学 EMBA 在读。历任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福建省

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福州市晋安区政协委员。2001

年 1 月至今,担任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武夷山熙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3 年 11

月至今,担任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潘晖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潘晖先生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核实,

潘晖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宛晨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美国华盛顿

大学奥林商学院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主管;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魏德米勒电联接

(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执行副总裁、亚太区总裁;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职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集团执行副总裁。宛晨先生现任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

委员;被评为 2010 年度上海综合保税区优秀企业家。

    宛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宛晨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经核实,宛晨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于兵先生:荷兰国籍,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

学、上海交通大学双工学博士、教授,历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荷兰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助理教授、荷兰皇家哈斯康宁公司资深顾问师、资

深咨询师及中国区总裁,2010 年 8 月起任职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裁。2016 年 12 月起

担任公司总裁。首批上海市“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上海特聘专家,

上海市优秀技术带头人,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获得者,上海市欧美同

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

人员联合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建部全国市长研修学院特邀

讲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

分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国际建筑性能仿真学会荷兰分会常务
理事,美国暖通空调工程师学会会员,荷兰绿色建筑委员会 BREEAM

专家,荣获全国侨联“第五届中国侨界贡献(创新团队)”、第四批国

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

    于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于兵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经核实,于兵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迟为国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金融专业经济学博士。

曾任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等。现任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信保(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迟为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是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

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迟为国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经核查,迟为国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

管理博士学位,会计学副教授。历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讲师、

副教授、责任教师,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产业金融与

运作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黄金、皖通高速、当升

科技、节能风电公司独立董事。

    姜军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姜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核查,姜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常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律师。2005

年至 2010 年于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任职;2010 年至 2011 年于福

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任职;2011 年至今任福建君立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现任福州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常晖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常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核查,常晖先生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洪芳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2003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2005 年至今于福建新世通律

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洪芳芳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

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洪芳

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洪芳芳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实,洪芳芳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