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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3-29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一、《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

2017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3,464,709.39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346,470.94 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0.0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0,084,970.01 元 , 减 去 2016 年 利 润 分 配 (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11,636,727.43 元),2017 年可供分配利润为 11,566,481.03 元。

    基于考虑公司2018年的整体发展规划,在扩展业务时需要充足资

金用于投资发展,为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

司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提议,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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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

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已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

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2017 年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

存在问题的揭示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三、《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8110号),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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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作

为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

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贯彻《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计划在2018年对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5.90亿元,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对象均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是为了

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该担保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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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兼顾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分红政

策,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了2,932.03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2017年预计对外担保的

额度。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912.03万元,占最近一期(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0.79%。除了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

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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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各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个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

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

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姜军            常晖                洪芳芳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