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081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晖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6 日
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59,720,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469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9,693,01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6.465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5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3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31,99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89%。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5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崔源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一项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59,693,01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4%;
27,5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04,4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96%;
27,5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704%;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崔源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