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108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潘晖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222,161,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5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8,149,59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782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011,7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41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0,788,45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760,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94%。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一项议案:
1、 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67,389,136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154,772,177 股。
总表决结果:
154,749,74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5%;
22,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3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30,766,019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9.9271%
22,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8%;
3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