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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108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潘晖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222,161,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5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8,149,59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782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011,7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41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0,788,45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760,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94%。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一项议案:

    1、 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67,389,136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154,772,177 股。

    总表决结果:

    154,749,74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5%;

    22,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3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30,766,019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9.9271%

    22,399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8%;

    3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陈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