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0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认真审议了该事项的
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鉴于其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职业准则,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其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常晖 洪芳芳 魏美钟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