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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8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9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替代方案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晖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316 人,代表股份 297,119,0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721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7,071,99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055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9 人,代表股份 140,047,03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9.665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38,357,0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2,293,7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16,063,31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25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崔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282,798,8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803%;

    10,533,3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452%;

    3,786,8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7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4,036,8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6661%;

    10,533,3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4614%;

    3,786,8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25%。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282,715,8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524%;

    11,100,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361%;

    3,302,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11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3,953,8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4497%;

    11,100,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9404%;

    3,302,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099%。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282,710,0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504%;

    11,132,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469%;
    3,276,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02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3,948,0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4346%;

    11,132,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0238%;

    3,276,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41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282,707,8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497%;

    10,929,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785%;

    3,481,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71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3,945,8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4289%;

    10,929,6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4945%;

    3,481,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76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282,951,0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2316%;

    11,768,0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607%;

    2,399,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07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4,189,0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3.0629%;

    11,768,0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6803%;
    2,399,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56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82,893,96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2123%;

    12,160,9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930%;

    2,064,1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4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4,131,9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9141%;

    12,160,9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7046%;

    2,064,1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81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81,725,219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190%;

    13,753,2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289%;

    1,640,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2,963,225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9.8671%;

    13,753,2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8558%;

    1,640,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77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82,178,319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9715%;
    13,697,8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02%;

    1,242,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83%。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3,416,325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0483%;

    13,697,8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7113%;

    1,242,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40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关于调整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82,197,819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9780%;

    13,678,3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036%;

    1,242,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84%。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3,435,825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0992%;

    13,678,308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6605%;

    1,242,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40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0、《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替

代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直接持有及受托行

使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4,778,273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

表决权股份为 162,340,754 股。

    总表决结果:

    21,804,5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4314%;

    16,413,0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1103%;

    124,123,121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4583%。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21,804,57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56.8463%;

    16,413,063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7902%;

    139,4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635%。

    关联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龚嘉驰律师、崔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临时提案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