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11-0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咸丰智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金额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此次公司调整担保金额,仍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咸丰智城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智城”)的项目建设,满足其在
平安咸丰全域立体化视频系统 PPP 项目建设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咸丰智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公司的担保
责任仍仅以其所质押的咸丰智城 90%股权为限,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
可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对外担保金额调整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成电医星对控股子公司延华医疗研究院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次对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延华医疗研究院”)提供财务资助目的在于支持其科研开发及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其业务拓展能力,提升其业绩水平,
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延华医疗研究院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
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且延华医疗研究院的各股东亦对本次财务资
助事宜提供相应的按份保证责任,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
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此次财务资助事宜。
三、《关于收购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收购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的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优先发展智慧医疗与大健康领域的战略目标,
有利于公司整合医疗资源、进一步开拓智慧医疗与大健康服务领域,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系参考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由公司与对手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
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时,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
股权收购的交易行为。
独立董事:
常 晖 洪芳芳 魏美钟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