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11-2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孙利伟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孙利
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孙利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孙利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张希舟先生和徐宏伟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
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张希舟先生和徐宏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张希舟先生和徐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张希舟先生和徐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潘志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潘志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本次董事会聘任潘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任免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潘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
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提
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自有
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
常 晖 洪芳芳 魏美钟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