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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延华智能”)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3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核实,

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

披露如下:

     问题 1、2020 年 1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

托到期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称,你公司

股东胡黎明将其持有你公司 67,389,137 股股份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及

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

技”)行使,上述委托事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本次

股东权益变动后,你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结合股权架构、决策审议机制及管理运作情况说明你公司认定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

    (一)公司股权架构情况

    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712,153,001 股,公
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123,983,721        17.41%

 2      胡黎明                                           67,389,137         9.46%

 3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注]                         67,389,136         9.46%

 4      廖邦富                                           16,143,023         2.27%

 5      唐建柏                                           10,215,798         1.43%
 6      虞云龙                                             7,154,600        1.00%

 7      廖定鑫                                             5,292,198        0.74%

 8      廖定烜                                             4,686,398        0.66%

 9      成都尧派商贸有限公司                               3,652,900        0.51%

 10     蒋志英                                             3,330,000        0.47%

注:雁塔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67,389,136 股,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60,000 股 , 雁塔 科 技 及 其 一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有 公 司 股 份
67,749,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1%。


       根据上表,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津投”)、胡黎明先生和上海雁塔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持股比例分别为 17.41%、9.46%

和 9.46%。其中,雁塔科技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360,000 股,雁塔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749,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1%。除此之外,截止至公告日,

前三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

可能导致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

任何安排。

       据此,上述三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持股较分散,并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份比例,亦无

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任一股东实际

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审议机构,

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3 名

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华融津投提名,3 名

董事(2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雁塔科技提名,1 名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原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名。目前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公司任一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均未达到董事会

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另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0%。结合公司

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

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据此,公司任一股东均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公司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管理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截止至公告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因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发

生变动,公司经营管理保持稳定。

   另外,结合上述董事会组成情况及公司股权架构情况,公司任一

股东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进而任一股东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据此,任一股东均无法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拥有单独决定权,

亦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


   综上所述,公司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0%,亦无单

一股东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各主要股东可实际

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法

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

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控制董事会决议

的形成;公司各主要股东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因

此,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充分且具有合理性、合

规性。

   三、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有表决权比例不超过 20%,

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

   (2)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
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股东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足

以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4)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

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保持稳定,未曾出现上述可

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因此,延华智能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的认定依据充

分,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

者查阅。



    问题 2、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部分股权的公告》和《关于转让全

资控股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旦”)

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转让美迪希兰 51%股权和上海震旦 100%

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 0 元和 1,405 万元,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

度净利润约 180 万元和 350 万元。

    分别说明上述两笔股权转让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以零
对价转让美迪希兰 51%股权的原因,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

否满足收益确认条件。

    回复:

    一、转让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公司以人民币 0 元向交易对手转让公司持有的北

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51%的股权。该

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

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 00248 号《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第

0824 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事

宜涉及的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美迪希兰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

产总额账面值为 549.81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924.38 万元,所有

者权益账面值为-374.57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人民币 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论,美迪希兰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美迪希兰

的持续亏损,对公司经营已造成负面影响,为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和业务结构,经公司管理层的审慎考虑,同意与交易对手以评估结论

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美迪希兰 51%的股权作价 0 元。

    二、转让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公司以人民币 1,405 万元向交易对手转让持有的

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消防”)100%的股权。

该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出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 00249 号《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

第 0826 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事宜涉及的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震旦消防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

产总额账面值为 1,759.33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715.55 万元,所

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1,043.78 万元,采用收益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人民币 1,408.00 万元。

    公司与交易对手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协商一致确定震旦消防

1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1,405 万元,该作价基本与评估结论一致。

    三、上述两笔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收益确认条件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
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

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转让美迪希兰:

    合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

公司净资产份额=0-(-3,744,442.42*51%)=1,909,665.63 元

    转让震旦消防:

    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公

司净资产份额=14,050,000- 10,437,761.60=3,612,238.40 元

    2、收益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

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

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

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

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

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

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

险。

    关于美迪希兰、震旦消防股权转让事宜,在以上五个基本条件同

时满足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控制权的丧失,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处置收益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交易预计可能

增加公司 2019 年度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具体情况将以年审会
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