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延华智能”)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3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核实, 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 披露如下: 问题 1、2020 年 1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 托到期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称,你公司 股东胡黎明将其持有你公司 67,389,137 股股份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及 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 技”)行使,上述委托事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本次 股东权益变动后,你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结合股权架构、决策审议机制及管理运作情况说明你公司认定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 (一)公司股权架构情况 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712,153,001 股,公 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123,983,721 17.41% 2 胡黎明 67,389,137 9.46% 3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注] 67,389,136 9.46% 4 廖邦富 16,143,023 2.27% 5 唐建柏 10,215,798 1.43% 6 虞云龙 7,154,600 1.00% 7 廖定鑫 5,292,198 0.74% 8 廖定烜 4,686,398 0.66% 9 成都尧派商贸有限公司 3,652,900 0.51% 10 蒋志英 3,330,000 0.47% 注:雁塔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67,389,136 股,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60,000 股 , 雁塔 科 技 及 其 一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有 公 司 股 份 67,749,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1%。 根据上表,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津投”)、胡黎明先生和上海雁塔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持股比例分别为 17.41%、9.46% 和 9.46%。其中,雁塔科技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360,000 股,雁塔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749,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1%。除此之外,截止至公告日, 前三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 可能导致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 任何安排。 据此,上述三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持股较分散,并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份比例,亦无 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任一股东实际 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审议机构, 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3 名 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华融津投提名,3 名 董事(2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雁塔科技提名,1 名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原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名。目前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公司任一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均未达到董事会 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另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0%。结合公司 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 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据此,公司任一股东均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公司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管理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截止至公告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因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发 生变动,公司经营管理保持稳定。 另外,结合上述董事会组成情况及公司股权架构情况,公司任一 股东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进而任一股东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据此,任一股东均无法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拥有单独决定权, 亦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 综上所述,公司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0%,亦无单 一股东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各主要股东可实际 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法 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 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控制董事会决议 的形成;公司各主要股东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因 此,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充分且具有合理性、合 规性。 三、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有表决权比例不超过 20%, 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 (2)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 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股东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足 以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4)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 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保持稳定,未曾出现上述可 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因此,延华智能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的认定依据充 分,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 者查阅。 问题 2、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部分股权的公告》和《关于转让全 资控股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旦”) 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转让美迪希兰 51%股权和上海震旦 100% 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 0 元和 1,405 万元,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 度净利润约 180 万元和 350 万元。 分别说明上述两笔股权转让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以零 对价转让美迪希兰 51%股权的原因,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 否满足收益确认条件。 回复: 一、转让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公司以人民币 0 元向交易对手转让公司持有的北 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51%的股权。该 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 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 00248 号《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第 0824 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事 宜涉及的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美迪希兰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 产总额账面值为 549.81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924.38 万元,所有 者权益账面值为-374.57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人民币 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论,美迪希兰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美迪希兰 的持续亏损,对公司经营已造成负面影响,为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和业务结构,经公司管理层的审慎考虑,同意与交易对手以评估结论 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美迪希兰 51%的股权作价 0 元。 二、转让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公司以人民币 1,405 万元向交易对手转让持有的 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消防”)100%的股权。 该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出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 00249 号《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 第 0826 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事宜涉及的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震旦消防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 产总额账面值为 1,759.33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715.55 万元,所 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1,043.78 万元,采用收益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人民币 1,408.00 万元。 公司与交易对手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协商一致确定震旦消防 1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1,405 万元,该作价基本与评估结论一致。 三、上述两笔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收益确认条件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 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 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转让美迪希兰: 合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 公司净资产份额=0-(-3,744,442.42*51%)=1,909,665.63 元 转让震旦消防: 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公 司净资产份额=14,050,000- 10,437,761.60=3,612,238.40 元 2、收益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 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 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 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 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 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 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 险。 关于美迪希兰、震旦消防股权转让事宜,在以上五个基本条件同 时满足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控制权的丧失,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处置收益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交易预计可能 增加公司 2019 年度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具体情况将以年审会 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