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0-02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保国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92,216,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90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2,077,25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971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19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43,9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89%。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13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欧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192,190,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63%; 26,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0 股 弃 权 , 占 参 加 会议 的 股 东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817,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835%; 26,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16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2,190,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63%; 22,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817,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835%; 22,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42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1,443,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977%; 76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2%;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0,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659%; 76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1601%;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欧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