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
态,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对原5%以上股东上海延华高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科”)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750万元。
经核查,上述款项为上海高科以其他债务人名义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小贷”)的资金
拆借。截至报告期末,上海高科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为督促上海高科清偿债务,延华小贷积极追讨,先后采取股份注
销、回购等措施,但因受金融办规则限制最终未能实施。报告期内,
公司启动延华小贷的清算程序,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办提交了《关于
公司歇业清算的报告》,其后多次跟进。目前,公司已按照金融办的
建议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
交《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请示》,旨在对小贷公司引
进新的股东并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后应退还给
上海高科的股本金用于冲抵其未归还的公司债务。我们将密切关注该
事项的进展,保障公司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14,680.35万元担保,
未超过公司2021年预计对外担保的额度。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4,180.3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
对合并报表以外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
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
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沈丽女士的个人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沈丽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本次董事会聘任沈丽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任免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沈丽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洪芳芳 张希舟 田昆如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