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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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以线上会议的方
式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
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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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特别提示及备查文件等。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由于上海市目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积
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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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特别提示如下:建议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将
以线上会议方式召开,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
议通知 内容召 开, 公司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龚
保国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经审核,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以下同)共16人,代表股份191,651,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5%。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其中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予以认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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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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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25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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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张承宜
游 广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