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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16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

态,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科”)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750万元,属于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经核查,上述款项为上海高科为多名债务人共计

5,750万元的债务向延华小贷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债务人借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公司要求上海高科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债务人

欠付的款项。

    为督促上海高科清偿债务,延华小贷积极追讨,先后采取股份注

销、回购等措施,但因受金融办规则限制最终未能实施。报告期内,

公司启动延华小贷的清算程序,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办提交了《关于

公司歇业清算的报告》,其后多次跟进。目前,公司已按照金融办的

建议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

交《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请示》,旨在对小贷公司引

进新的股东并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后应退还给

上海高科的股本金用于冲抵其未归还的公司债务。我们将密切关注该

事项的进展,保障公司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3,165.3万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04%;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1,665.3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42%。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总额度范围内。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

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会计政

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三、《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曹磊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曹磊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曹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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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曹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洪芳芳               张希舟                  田昆如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