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2022-08-19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2-058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选举曹磊先生为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因收到股东胡黎明先生提请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在收到
提案后应对是否符合提交股东大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两日内公告
相关事宜。据此,公司董事会临时召集紧急会议,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经审议,全体董事会一致认为该股东不具备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资格,对其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提案情况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持股 9.46%股东胡黎明先生发来的
《关于提请增加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胡黎明先生提请董事会在本次股
东大会中增加《关于提请选举王菁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胡黎明先
生提出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延华智能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延华智能部分董事辞职, 为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构成,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本人胡黎明现提名王菁女士作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提请股东大会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对股东的提案资格、
提案内容等进行审查。鉴于此前公司胡黎明先生与大股东上海雁塔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提名权事宜存在争议,公司此前已聘请常年法律
顾问单位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根据目前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承诺,根据基于目前相关文件约定及
承诺所发生的事实,结合胡黎明与雁塔科技之间仍存在尚未解决分歧
之情况,对于胡黎明有意另行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事宜,在胡黎明与雁
塔科技尚未达成合意或尚无有关机构出具最终、合法、有效的司法文
书前,本所认为胡黎明已不具备提名条件,建议公司审慎对待,暂缓
对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
应做好与相关股东的充分沟通工作,引导股东依法主张相应权利;公
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本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增补一名非独立董事系因此前上海
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提名的一名非独立董事辞职,董事席位出现空缺,
为保障、推进公司董事会更好的运行,且雁塔科技同意其此次不作董
事提名补缺,由董事会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
综上,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
一致认为,提案人胡黎明先生虽然持有公司 9.46%的股份,具有向股
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但根据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此前对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黎明先生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公告精神,
结合提案人目前持股数量没有新增的事实,提案人不具备提出本次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资格,董事会对该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关于董事会对该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专项法律意见
公司就本次胡黎明先生增加临时提案是否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宜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结论如下:
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提请选举王菁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做好相关股东的充分沟通工作,引导股东依法主张
相应权利,避免因其之间的纠纷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如
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股东《关于提请增加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东拟提名董事
候选人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