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2-08-19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2-057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以电子
邮件、微信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因收到股东提请在股东大会上增加
临时提案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应对是否符合
提交股东大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两日内公告相关事宜,因此本次董
事会为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由公司董事长龚保国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经认真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
《关于是否将股东提请增加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对股东提请增加的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胡黎明先生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向公司董
事会提请在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中增加《关于提请选举王菁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对股东的提案资格、
提案内容等进行审查。
鉴于此前胡黎明先生与公司另一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提名权事宜存在争议,公司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金茂凯
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律所认为:根据基于目前相关文件约定及
承诺所发生的事实,结合胡黎明与雁塔科技之间仍存在尚未解决分歧
之情况,对于胡黎明有意另行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事宜,在胡黎明与雁
塔科技尚未达成合意或尚无有关机构出具最终、合法、有效的司法文
书前,本所认为胡黎明已不具备提名条件,建议公司审慎对待,暂缓
对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
应做好与相关股东的充分沟通工作,引导股东依法主张相应权利;公
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认为,提案人胡黎明先生虽然持有公司 9.46%的股份,具
有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但根据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
此前对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黎明先生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公
告精神,结合提案人目前持股数量没有新增的事实,提案人不具备提
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资格,董事会对股东提请增加的临时提案不
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经全体董事 1/2 以上同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
案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股东《关于提请增加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东拟提名董事
候选人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