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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2-09-07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2-067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延华智能”)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 161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自查、
核实,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
复内容披露如下:
     问题 1、2017 年 12 月,胡黎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9.41%股份转让
给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并将其另行持
有的 9.41%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及提名权、提案权委托给雁塔科技行使。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及公司章程,你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雁塔
科技有权向你公司提名 4 名董事人选。2019 年 12 月,上述表决权委
托到期终止。
     请你公司函询胡黎明、雁塔科技,结合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核实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的情况
下,胡黎明是否已重新享有相应提名权及原因;你公司董事会以其不
具备提名权为由未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决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收到深交所的问询函后,即刻函询胡黎明先生及雁塔科技,
要求双方核实、说明:其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文件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胡黎明是否已重新享
有相应提名权及原因。现收到双方股东的相应函复,双方主要观点如
下:

    胡黎明先生主要观点:本人对雁塔科技的投票权委托已到期,雁
塔科技及潘晖先生已经失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
人已恢复对持有的 9.46%股份的完整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的权利,该提案权及其
行使未违反任何文件的约定与承诺,且与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信息披
露、事实情况相符。
    雁塔科技主要观点:胡黎明先生与雁塔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包括对提名权转让的约定,且该约定仍属有效,双方应继续各自
履行。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交易系基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胡黎
明先生一并将其控制的上市公司 4 个董事会席位转让予雁塔科技及
其实际控制人潘晖,因此胡黎明先生就其持有的股份已不再重复享有
提名权。且考虑到其在完成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后至目前并无新增任何
股份,因此其不具备提名条件。
    公司董事会不予将胡黎明先生相关董事提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的理由如下:
    1、根据胡黎明先生与雁塔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公司
此前对两大股东股份转让事宜的相关公告精神(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胡黎明先生已向雁塔科技转让公
司控制权,并将原由其控制的公司 4 名董事席位转让予雁塔科技。
《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董事提名权让渡的条款独立于《表决权委托

协议》。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
中有关约定的继续履行,不影响胡黎明先生已通过股份转让、表决权
委托、董事提名权让渡等方式所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事实。

    2、自向雁塔科技协议转让股权后,胡黎明先生的持股数量没有
新增。


    基于上述事实,本着对资本市场诚信、严肃的态度,董事会认为,
提案人胡黎明先生虽然持有公司 9.46%的股份,具有向股东大会提出
临时提案的权利,但是在胡黎明与雁塔科技尚未达成合意或尚无有关
机构出具最终、合法、有效的司法文书前,双方仍应继续各自遵照履
行《股份转让协议》中对提名权转让的约定,目前胡黎明先生不具备
“董事提名”的提案人资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对胡黎明先生相关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合理。同时,公
司董事会将做好相关股东的充分沟通工作,引导股东依法主张相应权
利,尽可能避免因其之间的纠纷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约
定的继续履行,不影响胡黎明已通过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董事提
名权让渡等方式所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事实。
    相反,胡黎明此次向董事会提名,已违反其与雁塔科技之间关于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有关约定,亦与已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拟

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
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等相关公告精神
相悖,对资本市场不诚信、不严肃,其相关行为可能进一步对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带来损害。
    结合胡黎明与雁塔科技的回函可知,双方之间仍存在尚未解决分
歧,在胡黎明与雁塔科技尚未达成合意或尚无有关机构出具最终、合

法、有效的司法文书前,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以其不具备提名权为由
未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依据充分、合理,董事会决议有效,符
合法律法规。
    上述内容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 2、目前,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 17.41%,胡黎明、雁塔科技分别持股 9.46%,你公司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你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事项的进展公告》,华

融津投拟转让 12.5%的股份且已收到意向方材料。请你公司说明截至

目前股份转让进展情况,以及股权结构分散对你公司内部治理、经营

管理是否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潜在控制权争夺风险及你公司拟采

取的措施(如有)。

    回复:
    经函询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津投”),

其对目前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事项的转让进展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事项,我司已经公布意向受让方盐城

赓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公开征集公告要求,目前正

在与盐城赓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的状态。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独立经营的能力,具备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因此无控股

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变动情况等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内部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目前的股权结构暂不存在控制权

争夺风险。



    问题 3、你公司及相关股东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上市公司不存在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华融津投及雁塔科技在对

我司的函复中表示不存在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胡黎明先生未在函复

中提及是否有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备查文件:

    1、各方股东的回函;

    2、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