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律师专项核查意见2022-09-07  

                                                        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律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 16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截至本
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内容:


    1. 2017 年 12 月,胡黎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9.41%股份转让给上海雁塔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并将其另行持有的 9.41%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及提
名权、提案权委托给雁塔科技行使。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及公司章程,你公司董事会
由 7 名董事组成,雁塔科技有权向你公司提名 4 名董事人选。2019 年 12 月,上述
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1
    请你公司函询胡黎明、雁塔科技,结合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
委托协议》等文件,核实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胡黎明是否已重新享有
相应提名权及原因;你公司董事会以其不具备提名权为由未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决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请律师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


回复:


一、相关事项核查


    就问询内容,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情况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五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1                                                       12398.37     17.41%
         (“华融津投”)

   2     胡黎明                                             6738.91      9.46%
   3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雁塔科技”)               6738.91      9.46%
   4     廖邦富                                              954.94      1.34%
   5     邓小山                                              229.78      0.32%


    (二)胡黎明与雁塔科技相关文件约定与承诺


    1、公司股东胡黎明与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雁塔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表述中胡黎明为甲方,雁塔科技为乙方。



                                     2
第九条     过度期间的善良经营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至乙方实质接管上市公司前,甲方应当按照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
           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
           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对上市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
           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十条     上市公司管理权的交接与转换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最
           短时间内完成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更换董监事及高管
           人员。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有权向延华智能提名
           4 名董事人选(含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甲方应即协
           助、推动上市公司完成原由甲方提名的 4 名董事的辞职事宜。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过,
           不得变更或解除。


   2、公司股东胡黎明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并公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第三节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及投票权委托的方式,减少所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改善上
           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3
第四节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与投票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
          变动方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7,389,136 股股份
          协议转让给雁塔科技,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41%。同时,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将其另行持有的上市公司 67,389,137 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投
          票权委托给雁塔科技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41%。如上述协议
          最终实施完成,雁塔科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为 134,778,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82%。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股份转让完成后,雁塔科技有权向
          延华智能提名 4 名董事人选(含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雁塔科技通过实际支配延华智能股份投
          票权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雁塔科技将成为
          公司拥有投票权最多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雁塔科技的实际控
          制人潘晖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公司股东雁塔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并公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第三节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
          最多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
          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
          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第四节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延华智能股份。胡黎明持
           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34,778.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82%,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胡黎明持有的上市公司 67,389,136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41%),同时胡黎明将其另行持有的上市公
           司 67,389,13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41%)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34,778,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82%,
           将成为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潘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六节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
           需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选
           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股东胡黎明与雁塔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


   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但关于雁塔科技有
权提名四名董事的相关内容系《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且胡黎明正是通过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董事提名权让渡等方式实现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
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约定的继续履
行,不影响其已让渡董事会提名权的事实,亦不影响其已转让上市控制权的事实。


    (三)上述文件的约定与承诺实施前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变化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5
    (1)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完成前,即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
期间,胡黎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载明,2007 年
11 月 1 日,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时,胡黎明与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延华
高科”)为公司并列第一股东,分别持有公司 2105.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32%;胡黎明合计持有公司 4210.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2.64%,胡黎明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公告《关于权益变动暨第二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载明,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股东延华高科全体股东胡黎明等共
7 名自然人将延华高科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华高科
直接持有公司 131,001,32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0%。本次转让完成后,胡
黎明仍直接持有公司 134,778,2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2%,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但不再能够控制延华高科,亦不再通过延华高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完成后即 2018 年 1 月 29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潘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
告》载明,公司股东胡黎明与雁塔科技签署了《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票权委托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胡黎
明将其持有公司的 67,389,136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雁塔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9.41%;
同时,将其另行持有的 67,389,137 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雁塔科技行使,占公
司总股本的 9.41%。




                                      6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载明,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接到胡黎明
与雁塔科技的通知,本次胡黎明协议转让雁塔科技的 67,389,136 股公司股份已于近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雁塔科技成为上市公司拥有投票权最多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雁
塔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潘晖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完
成股份过户登记的公告》载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延华高科所持有的公司
123,983,721 股股票,在“公拍网”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华融津投在延
华高科所持公司共 123,983,721 股流通股的司法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竞得股票。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华融津投送达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华融津投已依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办
理完成股份的司法过户手续,延华高科所持公司共 123,983,721 股流通股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过户至华融津投名下。雁塔科技仍为上市公司拥有投票权最多的第一
大股东和控股股东。雁塔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潘晖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公司变更为无控
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载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雁塔科技、胡黎明的权益
变动报告书,因双方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故
两方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后,公司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选聘情况




                                     7
    (1)胡黎明根据相关文件的约定与承诺,协助、推动其提名的 4 名董事(3 名
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辞职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载明,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顾燕芳、董事于兵、董事胡雪梅、独立董
事罗贵华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董事会相关职务。


    (2)雁塔科技相关文件的约定与承诺,接受胡黎明让渡的原由胡黎明提名的
4 名公司董事席位(3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并提名 4 名董事,且 4 名董
事当选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载明,经控股股东雁塔科技提议,拟提名潘晖、于兵、宛晨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经控股股东
雁塔科技提议,拟提名洪芳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发布《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
2018 年 2 月 27 日,潘晖、于兵、宛晨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洪芳芳当选公司第四
届独立董事。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改选第五届董事会;根据相关文件的
约定与承诺,雁塔科技继续提名 4 名董事(3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胡
黎明未提名董事;公司其余 3 名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由延华
高科提名;该 7 名董事当选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载
明,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事宜,经



                                     8
公司控股股东雁塔科技提议,拟提名潘晖、宛晨、于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二大股东延华高科提议,拟提名龚保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提议,拟提名洪芳芳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
议,拟提名魏美钟和常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
2018 年 11 月 12 日,潘晖、宛晨、于兵、龚保国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洪芳芳、魏
美钟、常晖当选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4)2019 年 5 月 18 日,华融津投通过司法拍卖受让延华高科持有延华智能全
部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2019 年 11 月起,雁塔科技提名的 1 名非独立董事
辞职,延华高科提名的 2 名独立董事辞职,华融津投提名 3 名董事(1 名非独立董
事、2 名独立董事辞职),该 3 名董事当选;自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雁塔科技共提名 3 名董事(2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当选 3 名,其
中 2 名仍在职,1 名已辞职;华融津投共提名 3 名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
董事),当选 3 名,仍在职;延华高科提名的 1 名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当选
1 名,仍在职;上述期间,根据相关文件的约定与承诺,胡黎明未提名公司董事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发布《关于改选董事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公告》载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潘晖、独立董事常晖和独立董事魏美钟关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的书面报告。同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载
明,经股东华融津投(注:2019 年 5 月 18 日,华融津投通过司法拍卖受让延华高
科持有延华智能全部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议,提名孙利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希舟、徐宏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9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发布《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孙利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张希舟、徐宏伟当选公司第五届
独立董事。


    2021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载明,近日收到公
司独立董事徐宏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载明,公司股东华融津投提名田昆如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布《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
2021 年 4 月 22 日,田昆如当选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2021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载明,公司收到公司董
事于兵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于兵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雁塔科技提名的 3 名董事
(2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中 2 名仍在职,1 名已辞职;华融津投提名的 3
名董事(1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延华高科提名的 1 名董事(1 名非独立
董事)均在职。


    (四)公司函询情况


    根据公司函询胡黎明、雁塔科技,双方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胡黎明先生主要观点:本人对雁塔科技的投票权委托已到期,雁塔科技及潘晖
先生已经失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已恢复对持有的 9.46%股
份的完整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以提案方式提名董




                                     10
事的权利,该提案权及其行使未违反任何文件的约定与承诺,且与上市公司公告及
相关信息披露、事实情况相符。


    雁塔科技主要观点:胡黎明先生与雁塔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包括对提
名权转让的约定,且该约定仍属有效,双方应继续各自履行。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
交易系基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胡黎明先生一并将其控制的上市公司 4 个董事
会席位转让予雁塔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潘晖,因此胡黎明先生就其持有的股份已不
再重复享有提名权。且考虑到其在完成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后至目前并无新增任何股
份,因此其不具备提名条件。


二、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约定的继续履行,
不影响胡黎明已通过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董事提名权让渡等方式所转让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事实。
    相反,胡黎明此次向董事会提名,已违反其与雁塔科技之间关于上市公司控制
权转让的有关约定,亦与已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
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的公告》等相关公告精神相悖,对资本市场不诚信、不严肃,其相关行为可能进
一步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带来损害。
    结合胡黎明与雁塔科技的回函可知,双方之间仍存在尚未解决分歧,在胡黎明
与雁塔科技尚未达成合意或尚无有关机构出具最终、合法、有效的司法文书前,本
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以其不具备提名权为由未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依据充分、
合理,董事会决议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