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 500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合计 470.5989 万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谢跃书、张巍、孙德丰、廖文芳、王建丽、
韩献飞、江满华、熊文、潘家慧、古泉、向广宙、杨兵等 12 人已离职,已不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因此,同意回购注销 12 名
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7.4615 万股;本次
回购股份价格为 16.48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刘纯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