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4-10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技”)
签订《借款协议》,向赛纳科技借款共计人民币 30.00 亿元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我们一致认为: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东颖先生、汪栋杰先生及严伟先生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情况。
4.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纯斌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