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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
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
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当前公司
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四、 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追认及对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发生的,也是必要的、有利的。相
关协议的签署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
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在公司审计工作中,严守了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合理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并有效执行了审计程序,能够真实的
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六、 关于根据财政部 “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变更会计政

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
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通知及其解读文件,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 关于 2017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2017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事项,
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披露更正事项。

    八、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总额为 1,015,914.6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53%。
    3、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正常的生产经
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刘纯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