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纳思达:关于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号”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19-02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财政部 “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变更会计

                               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
财政部 “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与通知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前述四项准则修改以下统称为“新金融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8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财会(2018)15 号”的解读文件。

    2、变更日期
    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按规定的起始
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 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
修订)》(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文件对财务报表相
关变动项目进行列报调整。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无需
追溯调整。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利润表:

    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
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列示“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
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作为其他与日常
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将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
定受益计划变动额”;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将原“权
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
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
产生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新金融准则”有关文件及
“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文件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金融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
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通知及其解读文件,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关于
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
解读文件对财务报表相关变动项目进行列报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