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包括子公司)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追认及 2019 年度计划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刘纯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