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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汪东颖、曾阳云、李东飞、吕如松、
严伟、余一丁、孔德珠、陈力、珠海奔图丰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奔图
和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奔图恒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彭秉钧、况
勇、马丽、严亚春、蔡守平、汪栋杰、陈凌、珠海横琴金桥一期高端制造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
永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
案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
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本次交易草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备考审阅报告,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完成本次交易
涉及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了相关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
    3.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无需再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核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