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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汪东颖、曾阳云、李东飞、吕如松、
严伟、余一丁、孔德珠、陈力、珠海奔图丰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奔图
和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奔图恒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彭秉钧、况
勇、马丽、严亚春、蔡守平、汪栋杰、陈凌、珠海横琴金桥一期高端制造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
永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
案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
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公司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
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
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