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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的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前
提是公司保障其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基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
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
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 Lexmark 及其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系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相关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本次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同意提名张剑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审议。
    六、   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我们同意
张剑洲先生在任职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期间的津贴薪酬标准,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武安阳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
关规定,且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武安阳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本次武安阳先生作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础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为进一步促进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武安阳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的年度基础薪酬标准。

    九、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 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实 际担 保 总 额 为
1,746,273.3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5%,公司为子公司的
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正常的生产经营和
资金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