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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08-1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
事的选举,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纳思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
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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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
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大会工作人员。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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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票数相同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
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
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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