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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1-10-2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特制定本管理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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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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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
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
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
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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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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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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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股份锁定期,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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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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