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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2021-11-01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1-110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1 年 10 月 8 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上市公司”
 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汪东颖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70 号),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披露
 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
 名词的释义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公司/本人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上市公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司、上市
关于提供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控股
信息真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
           股东、实
实、准确、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际控制
完整的承              三、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
           人、上市
诺函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董监高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公司/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
                      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公司/本人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标的公司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及董事、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监事、高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
           级管理人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员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公司/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
                      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诺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承诺人为本次交
                      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交易对方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承诺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
                      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
                      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内,除本
           上市公司
                      公司因于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完成收益权互换融资可能存
           控股股
                      在被动减持纳思达股份的情况外,本公司/本人不会减持纳思达股份,
           东、实际
                      亦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
           控制人
                      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在本
                      针对本次交易,本人(庞江华除外)作为纳思达董事、监事、高级管
次重组期
                      理人员特作出如下声明与确认: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
间无减持
                      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本人不会减持纳思达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
计划的承
           上市公司   份的计划。
诺
           全体董监   针对本次交易,庞江华作为纳思达董事特作出如下声明与确认:自本
           高         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期间,本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形,如有相关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届时本人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本合伙企业/本人确认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所
                      持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股东所
                      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担任标的公司股东的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
                      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
关于标的              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或代他人持有或
资产权属              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未对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做任
           交易对方
状况的承              何限制性安排。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合伙企业/本人有权将所持标
诺函                  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三、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
                      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设置任
                      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
                      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情形,
                      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让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
                      律障碍。
                      四、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至上市公司名下时。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五、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
                      一、若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思达新增股份时,本合伙
                      企业/本人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
                      的,则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
                      思达新增股份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资产
                      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
                      市公司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作为业绩承诺人,
                      本合伙企业/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实
                      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本合伙企
                      业/本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
                      之日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 30%,并减去已
                      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合伙企业/本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
                      第二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
           除汪东     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 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颖、李东   C、本合伙企业/本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
           飞、曾阳   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 100%,并减去已
           云外的交   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本合伙企业/本人不通过质押在本次交易中获
           易对方     得的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时,
           (业绩承   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质押本合伙企业/本人在本次
           诺人)     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相应质押协
                      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关于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
锁定的承              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诺函                  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
                      增股份因纳思达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
                      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与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合伙企
                      业/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
                      行相应调整。
                      四、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本
                      合伙企业/本人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一、若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思达新增股份时,本合伙企业
                      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本合伙
                      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除汪东
                      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
           颖、李东
                      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思达新增股份时,本合伙企业持有用
           飞、曾阳
                      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合伙企业通
           云外的交
                      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易对方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
           (非业绩
                      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承诺人)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三、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
                      份因纳思达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
                      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与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合伙企业同
                      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
                      整;
                      四、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本合伙
                      企业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
                      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份,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
                      条件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纳思达股份,
                      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
                      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1)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
                      (2)作为业绩承诺人,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已履
                      行完毕并实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
                      本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
                      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 30%,并减去已用于
                      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全部
                      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
                      得的股份的 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C、本人已履行
                      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
                      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 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本人不通过质押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
                      质押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
                      协议》质押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汪东颖、   情况,并在相应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
           李东飞、   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曾阳云、   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二、本人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纳思达股份,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三、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
                      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份因纳
                      思达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本人将对由此
                      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
                      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
                      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赛纳科技   有的纳思达股份,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二、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本公司将对
                      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
                      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纳思达一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
                      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
                      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关于保证   上市公司
                      二、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独立性的   东、实际
                      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
承诺函     控制人
                      独立性。
                      三、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
                      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本人持有的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
                      权出售给上市公司后,本人不再持有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公司/本人不再持有与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存在同业竞争的业
           上市公司   务。
关于避免
           控股股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
同业竞争
           东、实际   竞争承诺。
的承诺函
           控制人     3、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
                      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形。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
                      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
                      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
                      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关于减少   上市公司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
和规范关   控股股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
联交易的   东、实际   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
承诺函     控制人     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未来
                      上市公司预计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持续发生
                      交易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
                      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
                      露频率。
                      3、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
                      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本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关于无违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
法违规行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为及诚信   上市公司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情况的声
                      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明及确认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不存在其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他重大失信行为;
                      二、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
                      交易行为;
                      四、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不得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
                      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本公司/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   四、本公司/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控股股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东、实际   五、本公司/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
           控制人     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等内幕交易行为。
                      六、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
                      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
                      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声明及确认被证
                      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
                      外的费用支出。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上市公司   二、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全体董监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高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
                      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
                      交易行为;
                      五、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上述确认及声明并无虚假及并无隐瞒、疏漏任何事实。本声明及
                      确认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存在与上述声
                      明及确认不一致或违反的情形,本人承诺承担因此而给纳思达造成的
                      一切损失。
                      一、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
                      约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
                      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三、本合伙企业/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3)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三年有
                      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情形(仅就自然人而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交易对方   三、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
                      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
                      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五、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合伙企业/本人
                      及本合伙企业/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声明及确认
                      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
                      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一、本公司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且目前不
           标的公司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
                      交易行为。
                      五、本公司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声明及确认被证明为
                      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支出。
                      如果奔图电子及下属企业因租赁场地和/或房产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
                      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因未办理相关租赁备案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
                      处以行政处罚等,因此给奔图电子或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包括
关于租赁
                      但不限于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
物业的承   交易对方
                      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
诺函
                      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就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实际遭受的经济损
                      失,向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奔图电子及其
                      下属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本公司名下存在部分与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专利、专利申请、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详见附件),为保证奔
                      图电子资产及业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公司承诺将名下与奔图电子
                      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奔图电子,并在转让完成前无偿许可
           赛纳科技   奔图电子使用;不转让的注册商标本公司未实际使用过,本公司承诺
                      其到期/失效后不再续期或重新申请。本公司承诺不在任何经营及/或
                      非经营性场合使用或者授权奔图电子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使用该
                      等知识产权;如奔图电子因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承
                      担任何责任的,由本公司承担。
                      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部分专利、专利申请、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关于知识              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详见附件一)为珠海赛纳打印科
产权的承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技”)所持有。奔图电子能够不
诺函                  受限制地使用前述知识产权。赛纳科技承诺将名下与奔图电子业务相
                      关的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奔图电子,并在转让完成前无条件无偿许可
                      奔图电子使用;不转让的注册商标赛纳科技或奔图电子均未实际使用
                      过,奔图电子未来也不会使用该等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转让对
           交易对方
                      奔图电子资产及业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部分域名(具体见附件二)在申请过程中由于受
                      域名注册地法律法规限制,无法注册于奔图电子名下,为奔图电子委
                      托第三方注册于第三方名下,奔图电子承担域名注册及维护费用。奔
                      图电子能够不受限制地使用前述域名。域名注册地相关限制取消后,
                      第三方将把前述域名转回给奔图电子,奔图电子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奔图电子及下属企业因前述知识产权无法使用或使用受到限制,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因此给奔图电子或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
                      可费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费用、对销售的影响等),本合伙企
                      业/本人将就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奔图电子
                      及其下属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不因此
                      遭受经济损失。
关于不存              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
在《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加强与上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交易对方
市公司重              (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大资产重              查的;
组相关股              (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票异常交              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   上市公司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暂行规     控股股东   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
定》第十   全体董监   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
三条情形   高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的说明                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市公司   五、如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全体董监   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高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
关于本次              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
交易摊薄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即期回报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填补措施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承诺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   二、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控股股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东、实际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控制人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