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5-26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8-030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 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法定代
表人叶玫。
3. 被告人叶玫,女,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总经理及原股东。
4. 被告人乔旭东,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副总经理及原股东。
5. 被告人周思海,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财务总监。
6. 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香榭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包装设计等。2012年10
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香榭丽公司及叶玫等人在与粤传媒签订、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粤传媒现金、股份等并购对价共计4.5亿元及后续增
资4500万元。
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已被立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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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2016-013)。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
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
被告人叶玫犯单位行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5月25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
到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0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
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
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依法应予数罪
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惟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叶玫起
策划、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乔旭东、周思海
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叶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其所犯单
位行贿罪的事实,依法应当对香榭丽公司、叶玫所犯单位行贿罪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犯
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叶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单位行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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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乔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四、被告人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追缴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违法所得4.95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
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
人分别予以退赔。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单位、个人及相关违法所得获得者的
财物作为该项判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
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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