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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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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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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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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资金审批
权限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和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对外投资协议
约定投入。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的,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
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部分在计
划额度20%以上时(不含20%),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
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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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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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
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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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
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
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
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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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
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
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
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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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
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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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
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
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
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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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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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
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
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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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二十七条、二十
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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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
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
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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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
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
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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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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