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
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12月31日)检
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
减值准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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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应
收款项。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
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
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
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
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
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
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
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
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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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
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
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
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
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
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
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
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的计提办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有客
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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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采
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3.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会计政
策中的相关标准,则按照调整生效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
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
账面价值,则将减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
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
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
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
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
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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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库存商品、在制品按
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
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
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计
提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
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
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
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
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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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
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确定。
(四)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
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
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
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
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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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
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
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
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
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
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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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
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
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
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每年第四季度,应由资产管理部牵头、财务
部协助,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
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向公司提交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
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
告、评估报告)等 。
(二)公司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审批,待
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仅单独计
提的情形须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正常账龄分析法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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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外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绝对值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
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0%
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
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公司汇总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
材料,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至少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
值、资产可回收金额、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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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是否损
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六)公司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资产核销金额累计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2.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二)单笔资产核销金额未超过第(一)点标准但是
超过500万元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第
(一)点但是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核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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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
披露程序。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
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
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
还应披露资产减值的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次
年的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
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
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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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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