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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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 编号:00202020030003517411
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022 号
委托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审验单位名称: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审单位所在地:广州
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类型:专项审计
报告日期:2020 年 3 月 5 日
报备时间:2020 年 3 月 2 日 16:36:51
签名注册会计师:吴常华
刘国棣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电话:020-38010065
传真: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 座 11 楼
电子邮件:2894783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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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所函件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022 号
防伪编号:0020202003000351741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
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022 号 2020 年 3 月 5 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1页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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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广州日报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广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洋
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
公司、广州广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6.0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0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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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资金活动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
销售与收款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预算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管理、资
产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财务管控、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项目 缺陷影响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0.5%
重大缺陷
税前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0.25%≤错报金额<0.5%
重要缺陷
税前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2.5%≤错报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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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0.25%
一般缺陷
税前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
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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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800 万元
重要缺陷 500 万元≤损失金额<800 万元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5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
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
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
陷:
(1)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越权审批,造成相应损失;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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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前期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公司 2018
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2 月公司收
到证监会下发的编号为处罚字[2019]2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已依法向证监会申请陈述、申辩
及听证,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因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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