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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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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启茂律师和汪旻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广州日报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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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关

于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1113 号四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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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

份 779,098,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102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5,654,00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9445%。

    (2)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3,444,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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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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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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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日报社持有的 16,891 股回避表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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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553,075,671 股回避表决以及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的 211,407,711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98,5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98,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779,087,60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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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权的 99.9986%;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0%;10,9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权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4,587,3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77,933,87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权的 99.8505%;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权的 0%;1,164,628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权的 0.1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3,433,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22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628 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10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8-
                                                                   法律意见书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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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李启茂


                                              经办律师:
                                                            汪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