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0-034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粤刑终88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和2017年5月25日刊载于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
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2016-013)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2017-03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5月25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刊载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30)。一审判决后,
原审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提出上诉。2020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粤刑终881号】。
二、本案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粤刑终881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
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诉人叶玫、乔
旭东是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周思
海是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犯罪直接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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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叶玫还是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犯
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和叶玫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予并罚。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叶玫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乔旭东、周思海各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
应对乔旭东从轻处罚、对周思海减轻处罚。叶玫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
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对叶玫和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叶玫和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叶玫、乔旭东、周思海上诉
请求改判三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
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
(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第(五)项;
(三)依法追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被骗的现金
和粤传媒股票(包括上诉人周思海取得的人民币一百万元),返还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及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根据本判
项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披露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粤刑终88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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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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