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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2-05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8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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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
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
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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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
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
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协助董事会秘书
管理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公司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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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
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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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
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
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
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
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
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
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
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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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
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
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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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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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
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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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
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
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
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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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
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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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
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
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
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存档,存档
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门
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
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
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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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
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
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
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
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
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
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
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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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
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
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
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
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
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
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
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
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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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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